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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山岩雕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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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入山申請
1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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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參觀規範:
國定考古遺址萬山岩雕群之旅遊參觀暫不予開放,萬山岩雕群位於高雄市茂林區山地管制區範圍內,並鄰近出雲山自然保留區,行經上開山地管制區或自然保留區範圍時,依規定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提出進出申請。進入茂林山地管制區,應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提出進出申請;行經出雲山自然保留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提出進出申請,並填寫入山基本資料(附表一)及計晝書(含申請目的、停留時間及路線)繳交高雄文化局(代管機關)備查,外國人進入萬山岩雕群考察,逕向文化部(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調查研究規範:
申請進行萬山岩雕群遺址相關調查研究、拍攝紀錄等計畫,由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申請獲得同意後,依照文資法第54條規定徵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並遵照〈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及〈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入山申請規定後進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禁止事項:
1.    禁止穿鞋踩踏、使用溶劑或硬刷毛或火烤清除青苔
2.    未經許可進行之岩雕紋樣拓印、翻模等。


相關罰則: 
1.    毀損遺址屬公訴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103條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2.    未經核准進行考古發掘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3.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聯絡資訊: 
1.    國定考古遺址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04)221-77777;
2.    國定萬山岩雕群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機關,高雄巿政府(文化局),(07)222-5136;
4.    出雲山自然保留區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08)723-6941;
5.    茂林山地管制區管理機關,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07)689-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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