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警察單位應即開具勸離通知書,限期出山,其拒不遵從者,依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法辦: (一)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入山許可而擅自進入山地管制區者。 (二)入山許可證期滿仍不出山者。 (三)入山許可證之申請事由或區域與實際情形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