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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
111/05/30
477

第5條第2項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7條第1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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