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展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不僅是建構國家文化主體性的重要環節,透過傳承無形傳統文化核心價值,亦彰顯臺灣文化的多元性及獨特性。為保存文化資產所具有之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呼應國際文化資產保護趨勢,我國自民國(下同)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公布施行,開始有系統的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歷經多次修訂,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共14類。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有形文化資產類別計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其中除「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屬農委會體系管轄之外,餘皆由本府主管;而無形文化資產類別計有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
有形文化資產
古蹟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國定古蹟|文化部
直轄市定古蹟|直轄市政府
縣(市)定古蹟|縣(市)政府
歷史建築
▶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紀念建築
▶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聚落建築群
▶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重要聚落建築群|文化部
聚落建築群|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文化景觀
▶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重要文化景觀|文化部
文化景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史蹟
▶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重要史蹟|文化部
史蹟|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考古遺址
▶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國定考古遺址|文化部
直轄市定考古遺址|直轄市政府
縣(市)定考古遺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古物
▶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國寶|文化部
重要古物|文化部
一般古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國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陸域)、海洋委員會(海域)
直轄市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直轄市政府
縣(市)定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縣(市)政府
無形文化資產
傳統表演藝術
▶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重要傳統表演藝術|文化部
傳統表演藝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傳統工藝
▶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重要傳統工藝|文化部
傳統工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民俗
▶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重要民俗|文化部
民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口述傳統
▶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重要口述傳統|文化部
口述傳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傳統知識與實踐
▶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文化部
傳統知識與實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