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因應計畫係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辦理。古蹟建築由於興建年代較為久遠,且其興建時期相關建築消防法令規定較為寬鬆,致無使用執照沿用迄今,其修復或再利用時,以目前法令規定檢討有相當程度的困難,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原則的特殊性,無法於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中整修相關設施,以符合現行建築消防法規之規定。茲依其文化資產特性,提出因應計畫。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1-1
第二章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2-1
第三章 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3-1
第四章 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4-1
第五章 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5-1
附錄
一、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相關表格文件
二、 因應計畫所需工項及數量表
三、 消防設備施工圖
四、 結構評估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