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標
《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71年(1982)5月26日公怖施行,期間於86年(1997)1月22日、86年5月14日、89年2000)2月9日・91年(2002)6月12・94年(2005)1月22日・86年5月14日、89年2000)2月9日・91年(2002)6月12・94年(2005)2月5日・94年8月1日及94年10月31日修正公怖部分條文,100年(2011)11月9日嗣經總統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51號令修正公饰。
民國94年(2005)2月5日修正公饰之《文化資産保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盡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由於興建年代較為久遠,且其興建時期相關建築消防法令規定較為寬松,致部份建築無使用執照沿用迄今,其修復或再利用時,以目前法令規定檢討有相當程度的困難,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原則的特殊性,無法於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中整修相關設施,以符合現行建築消防法規之規定。
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仍有必要於修復或再利用時,要求其在建築結構、構造與消防安全上,必須有個別特殊之使用限制條件,以落實保障公共安全之目的。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能符合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時,仍不宜排除相關規定,但若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應許其依文化資產特性,提出因應計畫。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建築、消防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專門職業技術團體代表審核之。曾議審識結果同意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如因公共安全之使用特別限制條件,應加註之,以因應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差異性,並依個案之特殊性檢討其計畫內容,以為處理同意使用之依據(參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總說明」)
計畫範圍
本研究基地範圍以實踐路以南、海平路以東,軍校路以西,以南至軍校路及左營大路交叉處,鄰近左營海軍眷村文化景觀區。距離半屏山大約為13公里,蓮池潭約0.8公里,左營高鐵站約2公里·周邊交通便利性高並鄰近高雄市海軍總醫院、世運主場館與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第一章 前言及建築摘要
第二章 文化資產之特性與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第三章 土地使用、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第四章 結構耐震分析
第五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