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地位於林園區林園段366(部分)、368、369(部分)、1206-4、1211、1212及1213地號等7筆土地,歷史建築定著面積1,424.2㎡。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目前歷史建築及附屬之廁所、廚房等建築面積為51.17㎡,歷史建築面積係為原貌大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故符合法規規定。
壹、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貳、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參、建築管理之因應措施
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伍、結構安全評估
陸、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柒、因應計畫改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