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依據
(一)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 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 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
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
因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所指定之古蹟,其使用或再利用應維持或彰顯原指定之理由與價值。
(二) 依據本案調查研究計劃修復建議
(三) 依據本案審查意見辦理修復
修復原則
(一) 以結構安全為優先
(二) 採用科技補強工法
(三) 不作風格式的修復
(四) 建築物外觀修 舊如舊
(五) 確保建築物原始風貌
壹、前言
貳、構造說明
參、現況說明
肆、結構安全評估
伍、修復設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