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園為日洋折衷式二層建築,空間包含車寄、等候室、會客室、食堂、炊事埸、臥室、座敷、書齋、露台、佛間、兩座防空洞等大小空間;本建築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西元2010年1月26日公告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55巷內的「逍遙園」登錄為歷史建物,其登錄歷史建築本體範圍為二樓起居空間部分(含樓梯走道出入空間),原公告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為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922及922-6地號之部分土地,其後在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將922-6 地號重新分割,分割後之地號為922-16、922-6兩筆,其中922-16屬公園用地、922-6則為商業區,前者為分割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為使消遙園之定著土地範圍能夠更加完整,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西元2016年4月進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更正公告,將967-2、967-10、967-11、967-12、967-13、918-8、918-14納入定著範圍。故本次計劃範圍即以922、922-16、967-2、967-10、967-11、967-12、967-13、918-8、918-14共九筆地號作為土地整體涵蓋範圍。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歷史背景久遠,今日所呈現的面貌,部分為創建初期尚保存至今的建築原貌,以及歷經朝代變遷而多次修繕改建、增建,所加乘的成果。古蹟歷史建築的構造現況,為歷代建築工法及材料的加總,其設備設施則視各時期使用者的需求設置,若以現行的建築管理法令逐條檢討,勢必有許多難以符合規定之處;再加上古蹟、歷史建築遇有因故毀損或實際使用需求不足的情形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均應在保存原貌及工法的原則下進行,致使無法藉由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而改變相關構造或設備,以符合現行的建築消防法規之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在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規劃設計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能符合土地管理、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結構與構造安全的相關法令等規定時,仍不宜排除相關規定;但若適用相關法令規定上有困難時,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應提出因應計畫,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項目,擬具因應措施或替代方案,以落實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計畫目標
第三節 建築概要
第二章 文化資產特性分析及再利用適宜性分析、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第一節 文化資產特性分析
第二節 再利用適宜性分析
第三節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第三章 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設備之因應措施
第一節 建築管理之因應措施
第二節 消防安全設備之因應措施
第四章 結構安全評估
第一節 逍遙園本體
第二節 新建機電室
第五章 其它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