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定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依據105年7月27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及106年7月27日修正之「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及「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建檔與彙送要點」之相關規定擬定,藉此落實本市定古蹟之管理維護工作,以期保存活化本市定古蹟之歷史文化價值。
一、計劃依據
二、古蹟概況
(一)歷史沿革
(二)古蹟指定
(三)古蹟權屬
(四)古蹟範圍與狀況
(五)古蹟涵蓋範圍
三、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
四、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一)日常保養
(二)定期維修
五、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六、防盜、防災、保險
(一) 防盜
(二) 防災
(三) 保險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訂定
(一)應變任務編組與人員
(二)災害應變處理之方法及程序
八、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附表